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47号
当事人:李啟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3197304051815
地址: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
李啟海(以下简称“你”)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10月8日调查核实: 2019年10月8日17时许,当事人李啟海将塑料、胶皮、皮管、汽车保险杠、汽车玻璃钢等垃圾点燃,垃圾在焚烧过程中产生了烟尘及异味。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份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年10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47号)及2019年10月23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一七一条第二款:“一七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李啟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15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壹仟伍佰元(1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停止建设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