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45号
单位:云南田圆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329164596W
法定代表人:张子玉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经济开发区大凤路东侧
云南田圆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9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2019年9月24日13时许,云南田圆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顾云富驾驶车牌号为云L83911的货车从云南中烟再造烟叶有限责任公司再造烟叶工厂拉运生产废渣至云南省大理市经济开发区,驾驶员顾云富在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禹龙甸村乡村道路旁丢弃了部分生产废渣。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年10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45号)及2019年10月25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云南田圆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5日改正,处以罚款叁万元(30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5日改正。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叁万元(3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停止建设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