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法院
限 制 消 费 令
下列被执行人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安宁法院决定,在履行相关案件债务前,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得旅游度假;
7、不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如发现上述失信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及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给予举报。举报电话:0871-68693463、0871-68687643
安宁市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日
特别提示: 本次公布的名单仅代表其截止到公布之日仍未履行义务。
安宁市人民法院执行攻坚第一期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
1、李某,女,,40岁
未履行(2017)云0181执1733、1734、433号执行案件确定的
共计245848.24元还款义务。
2、余某,男,40岁
未履行(2017)云0181执1733、1734、433号执行案件确定的
共计245848.24元还款义务。
3、段某,女,33岁
未履行(2017)云0181执1730号执行案件确定的
共计46521.00元还款义务。
4、解某,男,39岁
未履行(2017)云0181执1731号执行案件确定的
458521.00元还款义务。
5、张某,女,36岁
未履行(2017)云0181执1731号执行案件确定的
458521.00元还款义务。